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问题)
作者:束正凯 发布时间:2022-04-25 08:38:03 点赞:次
1.如果权利人不到海关总署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则口岸海关将不会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采取主动保护措施,这并不妨害海关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依据的《条例》有关规定采取被动保护措施。
2.第十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3.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4.《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出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办法》也作出相应全面、具体的规定。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5.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本章有关规定的,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十四条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6.第二十一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海关的,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进出境。
7.第九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问题),如何开始认识
1.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收取备案费和与扣留、处置侵权货物有关的必要费用。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2.第三十五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文书格式。第十一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3.第三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侵权货物,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4.法选择司法、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一方面担保金是用来补偿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另一方面是用来赔偿因申请不当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权利人申请正当与否,都将要付出高额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而且这些费用一旦付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问题),怎样研读
1.企业对知识产权申报存在理解误区。海关对嫌疑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主动调查和扣留的两个提前,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第十九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
2.如果权利人提不出确凿的侵权证据,其权利将失去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有权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有权在出口申报与查验环节要求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文件。
5.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