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74号令(财政部74号令回复)
作者:马金山 发布时间:2022-04-25 09:01:36 点赞:次
1.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
2.一旦选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后,每一轮技术、服务指标的谈判、修改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
3.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各地也遇到一些困惑。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国际上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非常明确,只有能够详细描述采购需求的产品才适用公开招标,与采购金额大小无关。
6.均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而不是以采购金额的大小来确定采购方式。
7.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这种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机制设计,不仅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了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道德风险。
8.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一、财政部74号令(财政部74号令回复),怎么去概述
1.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采取公告邀请和书面推荐方式作为供应商来源的,采取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作为供应商来源的,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更适合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采购人难以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谈判小组均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同意,且在这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将采购需求的变动通知到每一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以保证谈判过程的公平。供应商必须是三家以上,只有三家以上才能形成有效竞争,这是竞争性谈判的前提。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二、财政部74号令(财政部74号令回复),要怎样简答
1.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供应商权利无此项内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