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作者:陈丰 发布时间:2022-04-25 15:00:09 点赞:次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2.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4.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如何开始读懂
1.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3.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怎么才能阐述
1.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三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3.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4.现总机构与该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之前的亏损现在能在总机构弥补。
5.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6.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7.第二十八条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