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四)
作者:孙麒 发布时间:2022-04-27 17:30:19 点赞:次
1.王旭东律师解读:劳动者可以告挂靠单位,将挂靠单位作为被告,无论其是有偿出借还是无偿出借。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2.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分享分享链接:复制链接社交平台:您可以直接复制短链,也可直接点击社交平台图标,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王旭东律师解读:该条突破的是用人单位背后的出资人。
4.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四),怎么举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亮点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3.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4.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5.第九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6.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7.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四),怎么样才能区分
1.司法解释明确把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作为认定标准。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3.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4.出借营业执照的单位,基于其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劳动者才付出了劳动。亮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
5.由于工作量大等因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形几乎没有出现过。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劳动者可以把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被告,劳动合同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为了更加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6.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7.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