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优惠政策(契税减免税政策)
作者:谢艳琼 发布时间:2022-03-31 07:18:06 点赞:次
1.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
2.《契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契税法》授权地方规定的减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方式目前我市契税征收暂主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关于减免税管理方式的说明:《执行口径》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为贯彻落实《契税法》,2021年8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对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个人购房的时间,目前税务部门的规定是,以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或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契税法》规定征收契税。

一、契税的优惠政策(契税减免税政策),怎么能领悟
1.全国统一实施的契税优惠政策主要来源,《契税法》中明确的6项优惠;《优惠公告》中明确的3项优惠以及18个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文件。两家单位均出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征税合法。
2.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无论是全国统一规定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幅度税率,还是我省具体规定的百分之四的比例税率,都与《契税法》施行以前的税率一致。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8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对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契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主管机关从200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为我市契税的主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具体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4.《契税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代征契税。

二、契税的优惠政策(契税减免税政策),怎样应对
1.有纳税人买房后因未及时办理契税缴纳和房产证而导致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按照上述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优惠公告》,明确了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城镇职工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外国银行分行按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等3项契税免税政策,明确了继续执行的18个契税优惠文件。
2.政策解读: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稳定社会预期,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改制重组、落实国家重大改革和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征管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政策调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确定适用税率。
3.《契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在申报纳税期限上,《契税法》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承受房地产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由纳税人提请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出具不征税的函件。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纳税人在签订有效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可以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
5.该案的焦点是:女子卖20年前房产被征税79万,而房产证未超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