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赵慎 发布时间:2022-04-29 15:28:53 点赞:次
1.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第十九条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所有权、土地转让费、交易价格等所有权变更的资料。第七条所称房屋销售,是指房屋所有人出售房屋,由承担人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2.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减免契税法规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后10日内。
3.契税完税凭证和契税减免凭证由自治区契税征收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包括行政人员、公司员工、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是指通过转让、购买、赠与、奖励、交换、合并、并购、债务偿还和股份、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4.指房屋所有人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交易价格等有关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信息,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1、如何描述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本条例所称科学研究,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科学试验场所和其他土地和房屋。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免费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法律法规被废除。城市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共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3.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本条例所称医疗用途,是指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和房屋。
4.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免费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
5.经批准减免契税的纳税人变更有关土地、房屋使用,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免契税范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变更有关土地、房屋使用之日。

二、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何理解
1.前款所称交易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包商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经济利益。
2.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过国家法规标准面积的,依照法律法规缴纳契税。
3.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第十七条纳税人因变更土地、房屋使用而减免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变更土地、房屋使用之日。
4.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5.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第二条所称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第九条所称交易价格。
6.第三条规定所称承担,是指通过转让、购买、赠与、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