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9号税务公告(2022年19号公告 税务总局)YD
作者:李慧聪 发布时间:2022-05-17 19:03:25 点赞:次
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有关联路启运港退税示范点现行政策的通告
税务〔2022〕9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局),新疆兵团市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各直属中国海关,我国税务总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局:
现将联路启运港退税示范点现行政策通告如下所示:
一、对满足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下列称启运港)启运出口报关出口,由中国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属下企业托运,从铁路线转关运送直通离处境港口(下列称离境港)离境的海运集装箱货品,推行启运港退税现行政策。
二、政策应用领域
(一)启运港。
启运港为陕西省西安国际性港务区铁路线货运站。
(二)离境港。
离境港为广西自治区北部湾港(包含广西防城港市区、钦州港区、北海港区),新疆自治区阿拉山口、新疆霍尔果斯铁路线港口。
(三)运输企业及运载工具。
运输企业为中国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属下企业。
运载工具为列车国际联运或铁路货车车子。
(四)出口企业。
(五)危险物品不适合启运港退税现行政策。
三、办理手续
(一)启运地中国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对从启运港启运的满足条件的货品申请办理海关放行办理手续后,形成启运港出口货品报关资料电子信息技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品报关资料电子信息技术(加启运港退税标志)根据电子口岸传送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品报关资料电子信息技术及有关资料到负责人退税的税务局申办退税。出口企业初次申办退税前,应向负责人出口退税的税务局开展启运港退税报备。
(四)负责人出口退税的税务局,依据公司出口退(免)税分组管理类型信息内容、税务总局清算的公司中国海关信誉等级信息内容和启运港出口货品报关资料信息内容,为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品自离境港具体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的结关销账的报关资料数据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志)传递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资料数据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志)意见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品如未运到离境港不会再出口,启运地中国海关应撤消出口货品报关资料,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给予有关电子数据。以上不会再出口货品如已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办理手续,出口企业应补交税金,并向启运地中国海关给予税务局提供的货品已缴税证实。
对已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办理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出2个月仍未办结关销账办理手续的货品,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属于所述第(六)项情况且出口企业已补交税金外,视作未具体出口,税务局应追讨已退税款,不会再适用启运港退税现行政策。
(七)负责人出口退税的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清算的正常的结关销账的报关资料数据信息,销账或调节已退税额。
四、全国各地中国海关、税务应加强沟通,取得联系相互配合体制,相通公司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信息内容和货品出现异常出运状况。全国各地财政局、中国海关和税务机关要紧密追踪启运港退税现行政策运作状况,对工作发生的问题立即汇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及税务总局货品和劳务税司。
五、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
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