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增值税优惠(今日/解读)
作者:石冬冰 发布时间:2022-10-01 18:14:27 点赞:次
今天带来了“全球投资服务热线FAQ常见问题解答”系列推文的第二期:海南自贸港的税收优惠相关解答。
01政策文件
国务院于2020年6月1日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体方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税31号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财税32号文”)。
02适用范围
海南自由贸易港
03税收优惠原则
“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强法治: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
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0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Tips:
实质性运营:要求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并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鼓励类产业:包括国家级2019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海南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收入要求: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
仅为设在自贸港的总/分机构的所得享受15%税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Tips:
所得:境外新设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持股>=20%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新增直接投资对应的股息所得
最低税率:被投资国所得税法定税率>=5%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0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06海南自贸港对比中国内地(非自贸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