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和信息费的区别(6分钟前更新)
作者:马阳伟 发布时间:2022-10-03 07:27:32 点赞:次

这篇文章不是不说出借人如何维权,仅仅给大家分享一下职业放贷人常用的那些手段,让借款人如何防止掉入民间借贷的坑里面。
第一个坑,出借人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
很多时候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空白的地方主要是:出借人的信息是空白的,付款人账户是空白的,收款账户也是空白的,然后还有个兜底的“其他”条款,仅仅有“其他”两个字以及一个“:”,后面还有一到两行的空白下划线;有的甚至连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都是空白的。
等到因为借款关系发生纠纷后,出借人就随意的在上面填写内容,就会导致借款人处于任人宰割的“鱼肉”地位。即便当初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每月1%,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出借人就可能填写成2%,让你多还支付利息,有的在本金出还会多写的,或者加入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律师费、差旅费的承担等。还有的会在其他处填写一些对借款人不利的条款,让借款人非常容易导致违约的情况出现,并且他们也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去去填写具体内容,导致你完全符合违约的情况。
第二个坑,通过所谓的“中间人”、“介绍人”收取高额“居间费”、“信息费”、“服务费”等费用。
职业放贷人很多时候是组团进行放贷业务的,有的扮演中间人、介绍人的角色有的扮演金主(也就是出借人)的角色,出借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在合同里面约定3%的月利率,现实中按照3%收取利息,如果发生争议了起诉的时候也就是主动降低为2%,似乎很合法。但是,他们会让中间人多收一些“居间费”、“信息费”、“服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实际上也是这一波的职业放贷人收取的利润,是为了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的红线罢了。
虽然出借人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利息,只不过是支付到了中间人的账户,等到发生纠纷了出借人说从借款后至起诉之日均没有支付过利息,因为在合同的出借人以及实际支付借款本金的账户人的名下仅仅有给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记录,但是借款人还款的时候都是归还给了中间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借款人支付双份利息的。
第三个坑,还有的明知道“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要求出借人预先支付部分现金。
很多时候,职业放贷人的资金成本比较高,又想获取高额的利润,就会要求采取“砍头息”的方式进行放贷;但,是随着他们处理纠纷逐步多了,也有了经验了,放贷人也出现了职业化和专业化,他们也知道“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了,如果仅仅在支付本金的时候进行扣除容易被证实为“砍头息”,发生争议的时候不会得到支持,他们为了规避责任就会要求预先支付部分现金给出借人,然后出借人向借款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本金,或者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时候同时支付两个账户,一个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一个是出借人指定的其他账户(专门收取“砍头息”),但是合同里面都写明这两个账户是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收到款都视为是借款人收到了借款本金。如果当初签署的是空白合同,他们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也会在空白合同里面填写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的信息,这个信息实际就是出借人指定的人员之中的一个。
第四个坑,多人出现,不同角色不同人扮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