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工程老项目(实时/热点)
作者:田善钧 发布时间:2022-10-06 14:17:49 点赞:次
核心内容:我们有一个客户,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从其他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立项继续开发,他问我们在2021年销售房产时,能否按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企业提出这样的问...
我们有一个客户,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 年从其他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立项继续开发,他问我们在2021 年销售房产时,能否按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对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再次开发销售能否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不太确定。
我们先解释一个概念,什么是房地产老项目?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了,第一类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第二类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同样适用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8 号也有类似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