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当日/解答)
作者:余小菊 发布时间:2022-10-07 20:40:53 点赞:次
企业在营改增后购入房屋,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因为政策性拆迁,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收到包括房屋在内的补偿款免征增值税。税务局现在要求我们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合理吗?听说政策性拆迁补偿是免税的,现在进项税额转出后我们就变成了要交税了,这样合理吗?
解答: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房屋因为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费,免征增值税,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房屋因为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费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房屋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税法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收入是免税的,当然就不能再抵扣其支出的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