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征收条件(本月/研读)
作者:张铁城 发布时间:2022-10-10 21:11:16 点赞:次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常见误区及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姜新录 吴健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涉及的税收政策多、内容复杂。从实践看,纳税人对政策掌握的准确度还不够高,对政策运用还不够到位。本文着重介绍我国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相关政策适用条件、常见的误区及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税收政策主要由以下文件组成。
(一)企业重组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是企业重组的基本文件,该文列举了企业重组的六种基本形式,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下简称企业重组),并分别就其一般性税务处理及特殊性税务处理做出了规定。
(二)股权(资产)划转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及《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做出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资产)划转〕。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明确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则明确,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执行116号文规定的分期确认所得,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所得税(以下简称技术入股)。
二、把握适用条件,避免政策误用
不同类型的企业重组和递延纳税事项,对应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在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递延纳税时,纳税人应注意每项政策的适用条件,避免政策的错用或误用。
(一)企业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