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公司缴税收返点(当日/信息)
作者:吴芳萍 发布时间:2022-10-13 06:43:39 点赞:次
导读:从本日起,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将另设一个专档,对这么多年来在实务中经历过或探讨过,参与处理过的税务案例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基本情况
本企业为日用品销售企业,2019年企业的年销售收入约3000万元,企业的资产规模季度平均在500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100人,当年企业的利润总额为27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税务机关在2020年组织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从其主要的供应商那里取得了价值约10万元的赠送货架。供应商未开具发票,企业在收到货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1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万元
二,税务机关异议的主要方面及事实理由
第一税务机关认为赠送的货架实为返利行为,企业收到上述的赠品货架按按购进商品适用13%的税率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具体的财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1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7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企业应将原来的记录冲红,其中营业外收入调整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3万元,或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万元,需补交附加税费0.13万元,对应的会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13,贷: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费0.13,
2、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首先对损益的影响为10-8.7+0.13=1.43,为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2019年未调整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8万元,故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6.57万元,此时适用的税率为10%,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0.143,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对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为1.43-0.143=1.287万元,也就是通过调整后企业的净利润减少了1,287万元
4、 税务机关的决定,补交增值税1.3万元,补交附加税费0.13万元,多交的企业所得税0.143万元,要么退还,要么作2020年的预交金额,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因其对税法理解的错误而迟延交纳税金处了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没有对其进行罚款
第二、 税务机关的事实与理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返还性资金,均应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补交增值税及附加税,并对其损益调整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了清算,决定了退还或预交处理,于法于情都是合理的。
三、 经验与教训
第一, 税务无小事,凡是白纸黑字反映的账面的东西必须严格按税法的规定交税
第二,企业不能用肤浅变换形式的方法来执行税法,要变通,一定得准备充分的资料,不能从表面一眼看出,有形式有,也得有内容的,还得有程序式的。
第三, 与税务机关沟通应是常态的,踩线而不压线是永恒不变的原则。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致力于打造企业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持续讲企业的实务事,始终坚持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独到的观察及理解,观点并不尽然全对,只是想提供另一种思考的视角,仅供参考,感谢大家的持续关注,期待能有合作共赢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