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应亏(今日/推荐)
作者:吕占良 发布时间:2022-10-14 01:13:07 点赞:次

我公司是宁夏的一家企业,成立于2015年3月,成立当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并产生了亏损,2016至2018年度转为核定征收方式,2017年度发生亏损,2019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再次改为查账征收方式,请问我公司2015年度和2017年度产生的亏损能否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弥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20问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如何衔接?”明确如下:对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查账征收期间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你公司2015年度采取查账征收方式产生的亏损可以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弥补,2017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产生的亏损不能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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