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个税返还现金流(3分钟前更新)
作者:段文楠 发布时间:2022-10-14 07:59:05 点赞:次
针对多个被审计单位情况(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发现均存在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等的会计处理错报问题,虽然属于明显微小错报,但为规范会计核算,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如下指导建议,仅供参考:
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实质是企业为国家提供法定的代扣代缴劳务,国家给予的劳务报酬,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不是奖励,更不是单方面可撤销。
一、利润表中的列示
1、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均明确: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关问题的解读及其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中明确:“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3、根据上述文件,建议“其他收益”应该下设两个明细:(1)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2)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个税手续费返还应在其他收益下“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中核算。
二、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个别企业存在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填列现金流量表“收到的税费返还”列示,此事项本质上是一种手续费,而不是一种税费返还,建议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
建议应延续之前的处理习惯,个税手续费返还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并在非经常性损益计算表中作为“其他”项列示。
四、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五、涉税处理
1、在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款项时,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范围,建议按照增值税“服务业-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或征收率3%计算。
2、企业收到手续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应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用于办税人员的奖励或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其支出应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3、用于办税人员的奖励或补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