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定额税怎样核定扣除(近期/解释)
作者:郝喜奎 发布时间:2022-10-14 21:28:09 点赞:次
个体户由于注册简单、管理方便受到了广大创业者的青睐,对于个体户在注册、记账、纳税等方面问题上大家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疑问,小编选了10个常见问题与大家分享:
一、一个自然人可以成立多个个体户经营。
1、同一个身份证,办多个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可以的。一般需要分别提供不同的注册地址,及营业执照名(不可重名)。
2、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同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注册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在增值税上,个体户不等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三、在所得税上,个体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户在计算经营所得个税的时候投资者的工资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也就是说:个体户经营,每月算扣除时,可以扣员工的工资,不能扣业主的工资,但每月可以减除费用5000元。对于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只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五类六项内容。
五、关于是否设账的问题: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比如: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或者看提供各类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如果是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批发零售的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满足上面之一的销售额标准的也应当设置复式账。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比如:注册资金在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或者看提供各类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如果是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批发零售的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满足上面的销售额之一标准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3、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也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户也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六、个体户涉及的社保问题:
1、若注册的个体户没有雇员,只有自己为经营负责人,个体户可以不用依法缴纳社保,由经营者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2、若注册的个体户有雇员,且按月支付工资薪金,则个体户应依法跟公司一样为员工缴纳社保。

七、个体户是否汇算清缴问题:
个体户分为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
什么征收方式的个体户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号公告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根据该填表说明可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以查账征收为前提的。核定征收,无论是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都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在各经营所得所在企业做完汇算清缴之后,还要再做一次“合并所得”的汇算清缴,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这汇总清缴就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为什么有两次及以上的经营所得分别做了汇算清缴还要再合并纳税申报呢?因为经营所得是累进税率,两处所得就可能造成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升档,不合并申报就存在少缴税款的可能。
八、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按“经营所得”交个税,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按20%的税率单独纳税。
九、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支出和经营支出混用问题:
如果生活费用和经营费用混合了,该怎么办呢?税法特别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十、关于延缓缴纳个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申报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无论是标准申报还是简易申报,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应缴的税款都可以缓缴,延迟到2021年1月征期内申报期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来源:舜财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