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留存增值税返还(近期/理解)
作者:徐曼英 发布时间:2022-10-17 19:22:43 点赞:次
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入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生产的钢铁炉料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自当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由于废钢铁回收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自国家实行增值税制度以来对该行业一直都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早在2001年以前采取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自财税(2001)78号文件出台开始,直到2008年,采取对废钢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对购入废钢的钢铁企业计算抵扣10%进项税;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2009年和2010年,先后实行废钢加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和50%的政策;2011年取消了该行业增值税优惠,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新的优惠政策何时出台一直是废钢铁相关行业关注的问题,直到2015年《通知》的发布。

现行政策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废钢铁加工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前提,除了满足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及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以及满足环保政策要求外,废钢加工企业还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和《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财税扶持从以往的全行业补贴,改为针对大中型合规的废钢加工企业补贴。据统计,目前全国符合该条件的废钢加工企业仅412家(未减去已撤销企业),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钢企仅有312家。也就是说,这412家加工企业必须销售给这312家钢企才有可能获得30%的优惠。所以能同时满足这以上条件的交易双方少之又少,除此之外,除了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外,该企业必须在环保和技术上也满足相应的条件,与市场上现有废钢加工企业数量相比目前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实不算普惠,实则是一种鼓励制度。

废钢加工行业财税的规范除了涉及企业利益方面,税收发票的问题也是屡见不鲜。业内人士呼吁,尽快提高财税78号文对废钢加工准入企业的退税比例至50%,以解决税收不平衡产生的税收洼地问题,部分省市以财政扶持的方式将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给企业,更有部分地区将地方留存全部返还,这直接导致税收洼地的形成。税收洼地的存在使得异地开票泛滥,本地税源流失,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加剧了行业的不平等发展。只有通过降低前端供应商环节的税负,消除前端供应商和加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减少异地开票现象,产业资本才会进入,废钢企业才能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