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避税签假劳动合同(实时/分析)
作者:徐聪 发布时间:2022-10-18 06:22:56 点赞:次

编辑同志:三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若据实写上工资10000元/月,我需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就会减少,不如只写4000元/月,其余6000元则以差旅补贴、福利待遇等方式补齐。我对公司的“好心提醒”表示感谢,毫不犹豫地照签了。此后,公司也以此方式向我支付报酬。近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续订,我遂要求公司按10000元/月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表示只能按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理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4000元/月。请问:在我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否只能按4000元/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 吴慧婷
吴慧婷读者:鉴于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每月工资为10000元,故只能按4000元/月的标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和第47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月工资”而言,一般是以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依据。若一方主张事实工资比约定工资更高或者更低,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本案,因为你主张10000元/月的工资远远高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4000元/月,这就意味着你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以推翻公司的主张。鉴于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难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