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举例(实时/热点)
作者:罗勖 发布时间:2022-10-19 11:15:56 点赞:次
作者:小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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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兼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混合销售: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例子:销售设备并安装、销售软件并实施
一份合同分别明确货物、服务的价格?
分别签订两份合同?

总结:不可以用经济合同来制约和改变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只要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就只能选择一个税率。
下列属于特殊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举例:
80万购入设备,进项80*13%=10.4万,假设总计销售150万 ,附带安装 方式一:选择兼营
设备:100万*13%=13万
安装方式1: 50*9%=4.5万
缴纳增值税=7.1万 安装方式2: 50*3%=1.5万
缴纳增值税=4.1万 方式二:混合销售
150*9%=13.5万 缴纳增值税=3.1万
测算临界值:
设安装费为X:
80*13%+X*3%=(80+X)*9%,临界值X=53.33
100*13%+X*3%=(100+X)*9%,临界值X=66.67
结论:安装价格大于设备价格的66.67%,适用兼营(简易计税),否则适用混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