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变成查账征收的条件(今日/消息)
作者:李丹日 发布时间:2022-10-19 19:07:54 点赞:次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0日,江西怡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馨公司”)向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地税局”)递交了关于圣陶沙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为核定征收的申请报告。开发区地税局依法受理后,派员赴怡馨公司核查。同年3月29日开发区地税局向怡馨公司送达了对怡馨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的“萍开一地税通字(2012)第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怡馨公司后按此执行税务征收。2014年4月30日萍乡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对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日常行政执法督察的处理意见书》(“萍地税督意(2014)1号”文),内容包括督察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内容、督察发现情况、整改时限。开发区地税局收到该督察意见书后向其派出机构一分局送达了《关于对市地税局日常行政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整改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江西怡馨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事项,请一分局按照规定时间对该企业下达相应的纳税事项告知通知书”。2014年5月4日,开发区地税局对怡馨公司作出了“萍开地税一通字(2014)第2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1、撤销“萍开一地税通字(2012)第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对怡馨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的通知内容。2、怡馨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怡馨公司签收后于2014年5月22日向萍乡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萍开地税一通字(2014)第2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2014年8月14日萍乡市地方税务局作出“萍地税复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开发区地税局作出的“萍开地税一通字(2014)第2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年9月9日,开发区地税局向怡馨公司作出了“萍开一地税通字(2014)第5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1、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萍开地税一通字(2014)第23号;2、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萍开一地税通字(2012)第002号;3、江西怡馨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纳税人自报情况符合查帐征收条件,将2012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怡馨公司签收后,依法向萍乡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萍开一地税通字(2014)第5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在2014年12月18日作出“萍地税复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萍开一地税通字(2014)第5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怡馨公司在2014年12月22日签收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1月3日具状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怡馨公司的诉讼请求。怡馨公司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我国现行规定中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能否采取核定征收应依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薄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从怡馨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纳税人自报情况来看,怡馨公司自报的帐薄设置、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帐薄及凭证保存、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均非常完善,并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另外,开发区税务局作出的“萍开一地税通字(2012)第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时间(2012年3月29日)先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填写和审核同意时间(分别为2012年4月1日、2012年6月28日),即未经鉴定审批程序就作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不符合正常程序。萍乡地方税务局在执法督察中也发现了被上诉人在税收征收中的存在的问题,并以“督察处理意见书”向被上诉人反馈情况并责成被上诉人进行整改。故开发区税务局撤销其2012年所确定的对怡馨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并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这一决定,既有事实依据,也有规范性文件依据。
要点提示
对房地产企业这一特殊行业而言,企业所得税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并非绝对不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因此,开发区税务局在2013年度未完结的中途,确定怡馨公司变更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显然不妥,属于税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明税整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