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实时/理解)
作者:付文君 发布时间:2022-10-20 00:28:09 点赞:次

很多企业存在每年固定给几个人报销差旅费和招待费的情况,如果这几个人不属于企业,那么一直计招待费的话,企业年底会超标并涉及招待费的调整问题。企业签哪种合同,可以合理在公司报销开支并税前扣除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和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真实的支出,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报销这些人员的费用时,需要证明这些费用支出是和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依据目前的税务稽查现状,企业中存在企业股东在企业内部报销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外部人员费用的情况。这样的报销,最终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企业会被告知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且补缴企业所得税。情节较为严重者,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企业股东实施了非法规避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除了补缴企业所得税之外,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补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提问中,企业为企业外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和招待费。这几个被报销人是在其他企业有固定工资并缴纳社保的,企业为其报销认为自己属于是处理公司特定事项的特定费用,因为不是每个月都发生的事所以无需在意。
但是因为这几个被报销人可能和企业的股东、高管等存在着关联关系,企业为这些人报销的行为,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并按照上述的稽查案例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为企业外人员报销是因为企业外部人员兼职并为公司提供了服务,那么企业应该向对方支付劳务费,再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大于500元的劳务费,提供劳务的个人应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因此,如果由企业想通过报销的名义支付劳务费之后规避“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被税务局发现之后,同样面临着补缴和缴纳滞纳金、罚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