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核定和核实征收(实时/热点)
作者:吴鸣 发布时间:2022-10-20 02:36:28 点赞:次
核心内容:建筑公司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明年改为查帐征收,有一个项目要明年完工,意味着这个项目也是经历核定征收到查帐征收的转变。今年的成本大部分入帐,但收到的预付工程款未足额开票,帐面是亏损状态。请问:如今年收到的预付款项拖到...
建筑公司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明年改为查帐征收,有一个项目要明年完工,意味着
这个项目也是经历核定征收到查帐征收的转变。今年的成本大部分入帐,但收到的预付工程款
未足额开票,帐面是亏损状态。请问:如今年收到的预付款项拖到明年开票的话,今年的亏损
还可以留到明年来弥补吗?

小编解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
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所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就是因为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收入不实,不记或者少记收入会导致企业利润减少;成本费用不实,多列成本或支出,会加大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而造成亏损不实。
因此,税务上认为不真实的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是不允许在税前弥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