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太多纳税筹划(实时/要点)
作者:薛秀珍 发布时间:2022-10-21 10:28:29 点赞: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同的利润分配给国内企业股东和境外企业股东,不同股东的实际收入会有所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可减按 10%计算。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协议股息税率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和更正协议股息税率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35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简称协议),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协议办理。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
比如:
长沙有两家规模相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由海外股东B投资设立;B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由国内企业股东C投资设立。A、B2020年累计收入总额为1万元,增值税选择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不含税毛利率 20%,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2021年3月,甲乙公司分配净利润。要求:尝试分析A、B及其投资股东的税负差异和净收益差异。分析:- 税及附加:
- 甲乙双方的税金及附加额均为10 000/(1 5%)x5%x(7% 3% 2%)=57.14(万元),无纳税差异。
(二)企业所得税:
甲乙公司企业所得税为10000/(1) 5%)x20%-57.14]x25%=461.91(万元)。注:本案已告知不含税毛利率为20%,增值税也需要以不含税收入税收入作为毛利润计算基础,因为产生了1万/(1 5%)=9523.81(万元)还发生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毛利润的基础上,减税和附加金额是本案的总利润,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乘以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净利润:
甲乙公司净利润为10000/(1) 5%)x20%-57.14-461.91=1385.71(万元)。(3)净利润:
甲乙公司净利润为10000/(1) 5%)x20%-57.14-461.91=1385.71(万元)。注:不含税收入乘以相应的毛利率后,扣除相应的税费后,为企业净利润。
(4)利润分配:
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A、B公司进行全额利润分配,由于A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境外股东B来自国内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 1 385.71x10%=138.57(万元);B公司股东C属于国内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0。甲乙股东纳税差异为138.57 万元。甲方股东B净收入1385.71-138.57=1247.14 (万元)乙方股东C净收入为1385.71万元,显然乙方股东C净收入远高于甲方股东B。可以看出,国内外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东身份的差异:一是海外股东B,一是国内企业股东C;因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另一种更容易接受的理解是,居民企业的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为了吸引外商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税率为20%,减少10%。其内在含义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赚钱,不能全部拿走,必须留下一部分;居民企业从其投资企业割的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以消除重复征税,也就是说,在利润分配之前,投资企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了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者再征收一次企业所得税,无疑是同一利润来源,征收两次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企业整体税收筹划中,需要结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投资主体的性质。因此,在企业整体税收筹划中,需要结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投资主体的性质。但是,并非所有来自境内的境外企业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为了满足香港上市融资的需要,国内企业集团在香港注册并拥有国内企业股权事实上,实际管理机构仍在中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可以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那么,来自中国的股息和红利收入也是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什么样的企业?
根据国税[2009]82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中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对中国境内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1)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