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结转销售收入合理避税(本月/阐释)
作者:丁建强 发布时间:2022-10-22 06:49:58 点赞:次
残疾人是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的创业和就业,小整理了残疾人创业、就业和企业招聘残疾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来看看。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维修和维修服务,为社会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6号)第一条第(六)项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订)
【享受主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
优惠内容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一个纳税期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纳税年度前缴纳的增值税扣除退还的增值税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后退还,但不得在结转后退还。
一个纳税期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纳税年度前缴纳的增值税扣除退还的增值税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后退还,但不得在结转后退还。纳税期限不按月的,只能在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每月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的残疾人比例不低于25%(含25%),而且残疾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每位残疾人(含一年)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依法与每位残疾人(含一年)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月全额缴纳。
4.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个残疾人支付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5.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纳税人不仅适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还适用于支持就业的关键群体、退役士兵、军队家属和军队干部,可以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本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和维修服务、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收入之和,占增值税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包货物(包括批发零售)和委托加工货物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2016年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订)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由学校出资,由学校管理,营业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优惠内容对于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人数的限额征收增值税。
每个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具体增值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以计算在企业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生,也可以计算上述学生。
【享受条件】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每月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享受条件】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每月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10人(含10人)。2.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纳税人不仅适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还适用于支持就业的关键群体、退役士兵、军队家属、军队干部等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本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和维修服务、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收入之和,占增值税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包货物(包括批发零售)和委托加工货物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2016年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订)
【享受主体】残疾人就业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范围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1.残疾人是指持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书(1至8级)》的人员。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范围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在按实际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含1年)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残疾人实际在企业工作。
2.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每位残疾人按月全额缴纳。
2.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每位残疾人按月全额缴纳。
3.定期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际支付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4.有残疾人安置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享受主体】
残疾人就业安置单位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残疾人平均就业比例高于25%(含25%),残疾人实际就业比例高于10人(含10人),本年度城市土地使用税可减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减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减税比例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