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税收筹划案例(实时/诠释)
作者:胡爱蓉 发布时间:2022-10-22 06:47:27 点赞:次
企业分立的税收策略分析
【税收筹划思路】
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企业股东分立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处理:
(一)分立企业接受分立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由分立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分立企业已分立资产的相应所得税由分立企业继承。
(2)分立企业已分立资产的相应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这些事项包括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未享受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补偿期限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补偿。

企业发生上述分立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税收筹划案例
2010年2月26日,ST东北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取而代之的是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东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21日,由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三家企业共同发起,由于大股东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持股比例差距不大,没有绝对控制权,导致三方利益无法协调,最终发展为失控的股东战。
为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矛盾,2010年东北高分立,分立方案重点如下:
(1)东北高速将分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家有限公司。(2)东北高速公路在分立日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公路股份将转换为龙江交通股份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
(3)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股份免费转让。上述股权转让是分立上市的一部分,将在分立后公司股份上市前完成,东北高速公路分立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东北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声明与税务机关沟通后,分立符合财税要求〔2009]59号文件的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但从方案上看,显然不能满足被分立企业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条件。因此,不应享受特殊税收处理,企业存在重大税收风险。
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