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是(本月/分析)
作者:谢占福 发布时间:2022-10-22 08:43:00 点赞:次

1.武术秘籍和税务筹划
对于税收筹划,财税人自然有一些情结。就像金庸小说中的武林人一样,他们痴迷于武功秘籍。
像武林人一样,财税人希望有一天掉进悬崖,要么被藏在洞穴里的大师传授武术(参加财税大师培训课程),要么获得绝世武术秘籍(购买财税大师书籍),然后练习世界上最好的努力(练习一流的规划方法)。
基于财税人的心理,市场上会有《纳税筹划宝典》、《纳税筹划降龙十八掌》、《纳税筹划36计》等秘籍。要知道别人给你送了一套秘籍,也埋下了人生筹码。就像金庸给庄聚贤(游坦之)一套《易筋经》一样,也为他以后的生活埋下了悲情。
就像金庸为每一项武功设置了一样BUG同样,没有一种武术是世界第一。就像吸星法一样,武林中所有的武功似乎都可以自己用。但是在练习吸星大法时,需要先散功。散功法门极其复杂,一旦内息不慎进入岔路口,很容易走火入魔。
武功和策划一样,当你抱着不正确的想法去寻求时,最终只会事与愿违。因此,即使秘籍本身是正确的,如果你对武术理解不透彻,没有明师的指导,那也是危险的。例如,梅超峰在第二卷《九阴真经》中练习偏瘫,史火龙练习外功夫《降龙十八掌》时无法瘫痪,鸠摩智练习《易筋经》时身心发疯,岳不群练习《辟邪剑法》时疯狂。
这和税收筹划一样,现在及时给你一个绝世税收筹划的秘诀。但是,如果你对税收的理解停留在祖先的计算填报(计算填表纳税)上,对税收理论(税制设置、税法原则、税收筹划原则)一无所知,那么你就无法完全理解书本规划中包含的原则。
同时,超风练习下卷《九阴真经》半身不遂,而欧阳锋练习的《九阴真经》虽然有问题,但欧阳锋对武术理论的性和深厚的基本功并没有偏瘫。在某种程度上,原著《九阴真经》也开辟了不同的招式。
这也表明,只有深刻理解税法的原则,即使你遇到了假大师、假秘密,你也可以在其招式和税收筹款案例中找到问题点,到更多的问题,为未来的税收筹款提供方向。
因此,对于武功秘籍或财税秘籍,阅读时不一定要很功利,直接向学习后节税数亿的目标。就像《鹿鼎记》一样,当所有的武术人士都在争先恐后地获得《四十二章经》,练习世界上绝世武功时,你用冷眼看到了每本书中隐藏的地图,然后用你对税收的理解将每本书的地图拼凑成最终的宝藏地图。
你知道,《四十二章经》表面上是一部佛经。事实上,它与清朝的宝藏有关。当人们进入海关时,他们在海关外藏了很多宝藏,书中有一张宝藏地图。所以你急着找武功秘籍找书,肯定找不到宝藏。如果你急于找到税务筹划的秘密,你肯定找不到。如果你带着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阅读税务筹划书,你可能会找到自己的税务筹划宝藏。
2.增值税筹划的认知
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相比,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筹划空间较小。(一套账),其实增值税筹划无非是这几点:
1.永久消除和避免增值税纳税义务(商业模式下的税收优惠)
2.暂时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时间表、进项扣除时间表)
3、减少增值税纳税义务(合同税控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进项税安排、其他增值税政策使用等)。
对于永久消除和避免增值税纳税义务,这种方法需要重构商业模式,否则不会发生交易,合同已经签订,然后有一种不需要纳税的规划方法。
对于永久消除和避免增值税纳税义务,这种方法需要重构商业模式,否则不会发生交易,合同已经签订,然后有一种不需要纳税的规划方法。相反,交易需要在交易前建立在税收上。
关于暂时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需要更加注意合同税控制,结合税法的规定,安排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例如,选择赊销和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如进项税扣除。在检查认证方式下,部分企业改变了传统的凭收票扣除方式,选择根据检查平台进行扣除。在大型集团中,更多的是基于资本时间的考虑。
减少增值税纳税义务,包括纳税人类型选择、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折扣销售、使用特定税收概念的模糊性等。
关于使用特定税收概念的模糊性,这实际上是利用当前的税收政策来解释混乱。对于一个税收术语,我们首先需要区分会计和税收概念,然后将税收概念分为增值税概念、所得税和其他税收概念。最后,如果税法的定义不清楚,是否参照其他法律法规。
在《欧盟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作者还提到了增值税概念的模糊性:如享受低税率农业机械概念,根据目的解释和限制解释,农业机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只包括整机,不包括与农业生产者无直接相关的农业机械部件。问题是如何定义农业机械的整机或部件,特别是考虑到农业机械也有大型农业机械和小型农业机械,用于组装大型农业机械的小型发动机是否属于衣机,以及如何区分小型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部件。没有专门的规定来界定这些问题。随着农业和科技的发展,各种形式的新型农业设备不断出现,这无疑会增加农业机械概念的模糊性。然而,国家事务总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具体设备是否属于农业机械范畴的问题。这样,纳税人往往利用农机概念的模糊性,将一些农机零部件的销售归类为农机销售。此外,纳税人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将不属于农业机械范畴的农业汽车和机动渔船混入农业机械。
无论什么样的计划,都必须在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增值税发票的控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安排。没有这个前提,真正的交易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所有的计划都可能是逃税。
虽然我上面提到了增值税规划的方向,但对于增值税规划,首先要了解增值税的原则,增值税作为链税,一般是麻将,上下游需要考虑,麻将桌不会是赢家或 输家。你的销售是别人的投资,你的投资是别人的销售,所以你需要从游戏理论的角度考虑增值税规划。除非你在商业上有绝对的发言权,否则计划必须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
以大家都知道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划为例。很多人认为纳税人的类型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来选择,这是一种无差异平衡点增值率差异的方法。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则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以增值税为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以总收入(不含税)为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主要取决于增值率。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相反,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当增值率达到一定值时,两个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两者税负相等时,增值率为无差异平衡点,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但别忘了,生意不是自己玩的,你觉得你可以根据业务量选择纳税人的类型,其实不一定。如果您的商业客户是普通纳税人,并规定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小规模开具或代理开具),那么按照无差异平衡点的增值率差异方法有意义吗?
因此,增值税筹划必须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行为,除非你是行业话事人。
3.案件说增值税筹划
白话案例:
深圳特发集团一个房地产项目(特发和平里项目)通过整体转让(关于特发和平里项目店铺整体销售公开转让的公告)给深圳**德控股有限公司,然后深圳市**德国控股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深圳市**德控股找深圳深**财税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后,由于税务筹划未达到预期,导致诉讼。
深圳**商业税务代理有限公司**德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日期:2020-10-30,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深**财税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德国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只提供了税收计划的第一版,未提供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未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原告第一版税收筹款方案仅涉及收购和销售,不涉及改造、处置和租赁;2.原告提供的税收筹款方案根本不适用于涉案项目。税收筹款方案水平低,不可操作,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被告不承认原告提供的税收筹款方案。
(1)特发和平里项目属于并购项目,不属于包销项目。特发集团直接与业主交易无法减少流通环节,涉及的项目是被告从特发集团收购所有底层业务,包装改造后销售。特发集团的交易对手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是业主。特发集团不能按照被告的指示将财产转让给业主。
此外,和平里项目收购资金由光大信托提供。为保证资金安全,光大信托要求收购的所有物业转让给其控制的公司名称。被告出售物业后,光大信托将同意将物业从光大信托控制的项目公司名称转让给业主。原告清楚地知道上述两点,但仍提出由特发集团转让给业主的完全不可操作的税筹策略;
(2)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500万元以下,但和平里项目几乎所有物业的销售价格都在500万元以上。从避税和开票的角度来看,原告提出的第二项策略根本不可能操作,此外,从物业销售的角度来看,被告出售物业后,应在与买方约定的时间内转让,不可能集中批量转让,即使税务局可以经营批量转让,被告也不能集中批量转让,最终策略不是税收规划,而是明显的逃税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3)光大信托提供和平里项目收购资金,为保证资金安全,光大信托收购的所有物业均以其控制的公司名义转让,原告称使用个人转让商店的计划不可操作,光大信托不能允许物业从特殊转让到指定自然人名称;
(4)原告提供的第四条战略和扣除进项是常规税务操作,不属于税收筹划的内容;3.第三笔款项5万元的付款条件未到,被告无需支付第三笔款项。
法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
财税咨询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原告依照合同为被告提供税收服务,并向被告提交了《特殊和平项目税收计划》和《特殊和平项目税收负担计算表》。被告确认了该计划,但声称他在两次评议会上提出了口头异议,否决了原告的计划。
现原告确认被告未书面认可方案,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确认方案,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院采信被告关于其已否决原告方案、后续服务费30万元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张,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30万元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深**财税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关键点就是对于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达到预期。根据“被告结合项目特点对原告的四点税筹方案回应”,我们尝试还原下纳税筹划方案。当然因为具体税务筹划方案看不到,以下分析仅仅是个人分析,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实际为准。
首先我检索到特发集团当时的转让公告:
关于特发和平里项目商铺整体销售公开转让的公告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卖人”)是特发和平里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拟采用整体销售方式公开转让本项目项下的商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与布龙路及民塘路交汇处,分为两个地块,注册名分别为“和平里花园I期”(以下简称“I期”)和“和平里花园II期”(以下简称“II期”)。I期商铺共112间,总建筑面积为13519.24平方米;II期商铺共38间,总建筑面积为2354.33平方米。
4、转让标的现状:
(1)各产权独立的商铺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2)各产权独立的商铺均无抵押。
也就是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取得项目,是属于并购项目,不属于包销项目,没有办法减少流转环节由特发集团直接与业主交易。那么按照增值税流转,必然是特发集团-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商铺购买者,不可能筹划为跳过**德控股,将增值税流转环节筹划掉。那么税筹中介,提出“由特发集团过户给业主的税筹策略”是存在问题的。
在裁判文书中,筹划方案第二点应该涉及利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也就是前期500万以下,选择为一般纳税人。但是根据被告提出的意见(和平里项目几乎所有的物业销售价格都在500万元以上),这似乎也是无法实现的。还好此项目的增值税下游是商铺个人,所以利用纳税人身份这一策划原理上可行,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业务,业务就是商铺可能售价都在500万以上。
筹划第三条:“和平里项目收购资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收购的物业全部过户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原告所称利用个人转让商铺的方案没有操作性,光大信托不可能允许物业从特发先行过户至指定的自然人名下”
这一点的筹划方案,就是特发集团先把商铺转让到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或者个人名下。然后在从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或者个人名下操作到商铺客户名下。这种筹划办法呢,其实实务中也有,相当于把增值税链接拓长,可以是利用增值税关联关系的办法。
但是税筹不只是税法理论,税务条款,还要结合业务,业务。什么是业务?在这里业务就是“和平里项目收购资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收购的物业全部过户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在这种业务实际下,怎能操作呢?
此处根据裁判文书网上被告(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提出以上分析,但是因为筹划细节未知,不对原被告进行评价。如果被告(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所诉信息存在错误,那么分析也可能存在问题。
以上案例主要围绕增值税进行筹划,要我说原被告其实都存在问题,一来增值税筹划这件事情,和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筹划不同,增值税筹划空间有限,并不是那么容易。交易已经发生筹划为不交税不可能,筹划为少交税,还要结合交易对手对于进项取得情况分析。二来在双方接触时,对于整体项目是否有个整体的概念,企业一方自己至少业务与税筹的空间,中介至少要清楚企业业务和税筹的落地可能性。
此时有人肯定会说:增值筹划围绕着纳税人类型、企业-个体户过渡等办法,都是没有玩明白纳税筹划,要从商业模式上去下手。
那么以上案例,如果用商业模式去筹划怎么办呢? 有人可能想到“以租代售”,也就是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对商铺进行出租不进行售卖,或者以租代售。
所谓的以租代售方式就是将空置的商品房进行出租,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期内买所租的房,即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房租,可以抵冲部分购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获得该房的全部房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