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合理避税案例及分析(近期/信息)
作者:龙长征 发布时间:2022-10-24 14:21:17 点赞:次

根据税法规定,一些企业在特定期间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并将应税所得转入该免税企业享受免税待遇。
在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比较 多,在2008年以后,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比较少,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 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 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 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 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 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 年12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 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 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法律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