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节税案例分析(实时/解读)
作者:邹笑娟 发布时间:2022-10-25 08:34:54 点赞: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此政策的筹划节点是:如果甲方不急于要发票,总包方(或乙方)可以先开具收据,纳税义务将推迟到开具发票时点,或推迟到冲抵后期工程进度款的时点。
案例1: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2017年6月26日接到当地主管国税所的通知,要求接受税务所的日常检查,税务所两名税收管理员通过存货账实查询,发现账实不符,账上记载W商品数量100万箱,单价80元,而实际库存商品数量50万箱,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是上月销售给B公司的50万箱(单价113元)由于没有收到货款没有确认收入,税务人员便要求D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理由是货物已经发出,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中已经约定B公司收到货物的5日内付款,问:企业一定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吗?
解析:
1.是否实现纳税义务
(1)政策依据: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实现时间,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凭据当天。
(2)本案实际:货已发出,未收到钱,签订了应收钱日期的合同,日期已过。
2.应纳增值税额=110×50/1.13×13%=632.74(万元)
应纳城建及附加=632.74×(7%+3%+2%)=75.929(万元)
应税所得额=100×50-80×50-75.929=924.07(万元)
应纳企业所的税额=924.07×25%=231.02(万元)
3.税收筹划节点分析
(1)账大于实,未必需要缴税。
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货物是否发出没有必然联系。与是否收款,是否开票,合同中是否约定付款条件以及条件是否实现有关。
(2)本案例,筹划节点是直接收款方式是否被税务机关认同?如果认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实现?未收款未开票情况下不签订合同是否可行?
(3)签订了合同,不约定付款条件是否可行?这里需要大家灵活判断,理论上具备一定操作可能性,但是实际上也存在资金风险,如未约定付款条件客户不付款或者严重拖欠款项等等风险
案例2.A公司代B公司代销货物,2020年6月1日A公司代销B公司W货物数量1000公斤,单价100元,适用税率13%,代销手续费按每公斤1元支付,约定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于商品滞销,直到2020年12月31日仅销售500公斤(单价100元),B公司按实际与A公司结算了货款和代销手续费。剩下的500公斤货物继续代销,直到2021年5月25日全部代销完毕,正常结算了货款和代销手续费。
1.A公司税金实际计算过程:
(1)A公司以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确认收入并与B公司结算代销手续费
(2)A公司2020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500×100×13%=6500元
(3)A公司2021年5月25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500×100×13%=6500元;
(4)2020年12月31日计算城建税及附加=6500×(7%+3%+2%)=780元
(5)2021年5月25日计算城建及附加=6500×(7%+3%+2%)=780元
2.税收筹划节点分析
(1)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以外,还有收到代销款或代销日期超过180天的当天。
(2)本案例,仅仅按照收到代销清单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延迟了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3)本案例实际确认收入的时间是2020年11月28日,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30天、10月31天、11月30天、12月31天。(29+31+31+30+31+28=180)
(4)2020年11月28日应纳增值税=1000×100×13%=13000元
应纳城建及附加=13000×12%=1560元;
(5)应补缴滞纳金=(增值税+城建税)×0.0005×滞纳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