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如何避税(当日/研读)
作者:代国栋 发布时间:2022-10-25 09:43:01 点赞:次

? 撰文/陈红 律师

一、现实观察
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未隔离,企业商业风险和债务累及家庭,导致企业和家业两空。许多民营企业主,在创业初始及企业经营到一定规模时,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没有对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进行有效的隔离,即在二者之间设立防火墙,以致企业的商业风险和债务牵连家庭财产,导致企业和家业两空。
如:企业主以家庭财产为企业融资担保,导致债台高筑,家庭财产全部抵债,以致家破人亡; 或者以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因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导致财产婚姻分割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和债务偿还风险;或者公司和股东之间人格混同,“公私不分”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例子在实践中不胜枚举。
二、原因归纳
公私不分,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忽视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的隔离等


公私不分、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许多民营企业主在日常经营中没有把公司看成一个独立的“人”,往往把公司与个人混为一体,认为公司是我开的,公司就是我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的钱也是公司的钱;公司的事就是我的事,我的事也是公司的事。因此,民营企业主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操作非常不规范,对不规范操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认识亦严重不足: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产和家庭财产混同;
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账目混乱,往来资金通过个人账户走账,公司账和个人账户不分;
3. 企业借款用于个人家庭生活,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4. 企业资金用于购买家庭不动产、理财产品等;
5.企业借款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以股东及配偶名义提供担保,或者以家庭财产做抵押;
6.融资对冲,以个人名义担保股权回购;
7.企业分红,为避税采取股东借款或者虚假交易等形式处理;
8.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互相转存支取,业务往来频出;
9.滥用企业控制权,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10.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期满歇业,依法不清算、注销,导致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问题一旦出现纠纷,难以说清楚哪笔资金应当属于公司,哪笔资金应当属于自己,如此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要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罪等刑事责任;一旦企业出现风险无法按时还款,出借人可以直接申请冻结、查封股东的家庭财产;公司资产和家庭财产混同,导致企业债务直接牵连家庭财产,致使公司、家庭财产两空。

忽视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的隔离
在研究分析诸多案列后,我们发现企业负债过重成为压死大多数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尤其严重的是,企业家忽视对企业资产尤其是企业债务和家庭财产的有效隔离,如举全家之力为企业融资,连带家人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致使企业债务用家庭所有财产偿还,导致父子反目、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是相互分离的,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但如果公司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可揭开公司面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和个人财产不分,导致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同样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揭开公司面纱,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用家庭财产抵偿公司债务。
企业主在实际经营中,如忽视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的有效隔离,依据我国《公司法》、《婚姻法》、《担保法》、《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经营风险和债务,无疑会牵连家庭财产,导致家庭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使公司、家庭均陷入困境,甚至公司破产、家破人亡。
三、解决路径
系统设立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之间的防火墙

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如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其后果不仅仅是企业破产,可能还会导致家庭破财,该类企业形式风险很高。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机制,企业主常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财产也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资产和个人财产不分,导致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或者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以致对外发生纠纷时导致公司人格丧失,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被揭开公司面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用股东个人所有的家庭财产抵偿公司债务。
?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选择和朋友合伙做生意,这时可以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选择合伙企业,风险肯定是要大一些的。因为所有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无论公司欠多少债都是公司承担责任,当然前提是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不混同,不存在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为合理避税,许多企业主会选择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这两类合伙人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是不同的,企业主在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时,应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避免企业和股东个人资金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的发生
? 企业主要避免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应收账款或往来款,切实避免随意将企业借款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否则轻则按偷税漏税处理,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重则面临承担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 避免公司和股东个人之间资金混同、业务混同。如公司资产与个人家庭财产不分,公司资金随意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家庭成员名义购买不动产、购置理财产品等;家庭资金随意打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等等。
? 避免以股东个人名义为公司融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企业需要融资借贷,一定要以企业的名义出具借贷手续,而不能以个人名义借款再拿到到企业里去运转,因为如此操作,欠债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公司,一旦企业经营失败,依法需要以个人财产即家庭财产偿还债务。公司和个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要切实区分开来,如:公司对外借款,不要以个人的名义打借条;不要嫌麻烦,最好把公司的公章带去,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从借款单位领取支票,哪怕自己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签收时也填上是代企业收取。一旦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或最后资不抵债,最坏的结果是企业破产,一般不会牵连到企业主的家庭财产,导致家庭财富的巨大损失。
如果一定要个人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要注意选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让债务人还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的时候才由担保人还钱。连带保证责任则是债权人可以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期满歇业,一定要依法清算,避免不依法清算、虚假清算、不通知已知债权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情形的发生,以免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可以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对夫妻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保护财产的重要方式,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债务隔离。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需向债权人公示过,即夫或者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的约定,无论夫妻仍在婚内或者已经离婚,都只能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只能由借款一方负责偿还;如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夫妻双方已离婚,第三人也可起诉夫妻双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应发生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前,而不宜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后。

利用家族信托传承工具,设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和进行资产隔离的有效工具之一。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给与了特殊的保护,信托财产和委托人的固有财产是分开的,当委托人的财产放入家族信托后,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已经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了受托人名下,而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不必承担委托人自身的债务、继承或者离婚的影响,不受法院强制执行的影响。对法院违反《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同时《信托法》亦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在一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因此,如果债务是在信托设立后才发生,或者债权人在一年内不申请撤销的,信托财产都是可以避债的。也就是说,家族信托对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进行了有效隔离,在其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企业主在遭遇经营危机或者资不抵债时,信托财产可保证家人维持应有的体面生活和尊严,即使委托人去世,信托也可持续存在,仍然执行和维护委托人的意愿,持续管理家族财富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财产由受益人收益。


利用人寿保险传承工具,合理规划、设计、购买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一种世界公认的资产保全、财富传承工具,利用人寿保险可以将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有效隔离开来。但是,保险并不具有天然的避债功能,需要通过适当的规划、设计,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债的效果。同时,并非所有的人寿保险都可以避债,只有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寿保险,具有避债的功能。人寿保险的人身属性要根据保险的品种加以甄别,如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都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不具有对抗债权的效果。因此,利用人寿保险设立企业资金和家庭财产之间的防火墙有很大的风险,需要专业人士的规划和设计。
? 保险合同需指定受益人,并注重受益人的安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保险合同明确指定了保险受益人,则保险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可能可以避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属于遗产,遗产不能避债,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因此,利用人寿保险对企业债务和家庭财产进行隔离、来保全家庭财产时,就要特别重视对受益人的安排,对保单进行适当的规划和设计。不填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如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变为遗产,保单无法起到避债的效果。如可否将配偶作为受益人?配偶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会“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在对保单进行规划、设计时,一要合适地安排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区;二要在指定受益人时,注意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非家族企业股东且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等,以此来分散企业债务给家庭财产带来的巨大风险。
? 应在债务发生前投保并缴交所有保费,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 通过专业人士对保单架构设计,具人身属性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可以不受债务的强制执行。
但是,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也可以债务隔离呢?依据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身保险产品执行的相关通知意见的规定,如: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具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保单的现金价值等财产权益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在广东省,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而在江苏省,法院可以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强制退保、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作者:陈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