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合同是不是无效(近期/分析)
作者:冯小林 发布时间:2022-10-25 14:02:29 点赞:次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几乎所有的交易都存在阴阳合同问题。即在不动产留存的合同成交价格与实际交易的价格不一致。但这种情形一般不会存在纠纷,因为双方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各方也知道不会按照备案的合同价格进行交易。
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卖家属于房屋交易的专业人士,在双方存在其他纠纷或卖家反悔的情况下,卖家就会拿这个问题说事。以双方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终止交易。

但问题在于,在不动产备案的合同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即备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其次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当然无效。但不影响双方实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实际上,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在于避税,与房产交易税费负担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税费负担条款是否有效?
有观点认为,税法对于谁是纳税义务人有明确规定,因此税费负担约定条款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无效。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税法关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仅仅是为了纳税行政管理,是为了规范确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以谁的名义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找谁来纳税。并不排斥交易当事人之间对于该笔税费的负担在交易主体之间做出约定,只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税务机关。在应纳税人先行支付了税款后,仍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追索。

在江苏高院审理的林某与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纳税义务人与他人约定由他人负担本应由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税款。该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实质是约定由他人承担支付相当款额的义务。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邝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可以就税负主体问题另行约定并作出变更,换言之,就案涉税负的负担问题,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千叶花园公司承担,也可以通过约定变更为邝浩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