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筹划原则(实时/要点)
作者:陈宗超 发布时间:2022-10-26 06:00:22 点赞:次

客户背景:
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40%。B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M公司的60%股份。现在A公司准备转让其所持M公司40%股权。
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21年A公司准备将其股份作价12000万元全部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M公司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宜久专家建议: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分析
直接转让股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2000-4000=8000万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8000万×25%=2000(万元),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方案一 先分红后转让: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40%=2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只能是12000万元-2000万元=10000(万元)。
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20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0-4000=6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25%=1500(万元),比较直接股权转让,少缴税500万元。
方案二 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只能是10000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166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根据上述规定,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168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可以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
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4000+2500×40%=50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5000=5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比较起直接股权转让,少缴税750万元,比较起先分红后转让,少缴税250万元。
方案依据:通过把“直接股权转让“转变为”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则可以合理避税,减少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的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