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规避计提成本(近期/阐述)
作者:冯金海 发布时间:2022-10-26 17:49:30 点赞:次

“业财税法融合控税”思维是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提升税收安全的重要控税思维。其中企业的业务模式、业务进度与企业的涉税处理相匹配是“业财税法融合控税”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企业的涉税处理偏离业务进度或业务模式,则一定存在涉税风险!
实践当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普遍会出现因未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等原因,无法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计提了预提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年度又取得了相关扣除凭证。针对以上房地产企业开发完工的业务进度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应如何进行追溯扣除?举例分析如下。
1、开发进度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开发的甲项目,于2020年达到完工条件并全额完成销售,应确认实际毛利。截至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由于A公司与承包方B公司签署了总价为10亿元的出包工程合同。A公司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的预算造价3000万元;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
2、发票开具进度情况
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已于2020年之前和2020年,向B公司支付价款合计7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0年支付的工程款。A公司共取得B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6亿元,2020年支付的1亿元,尚未取得工程发票。
2022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2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0年支付的部分发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发票4000万元。同年,向政府上交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并取得相应的票据。A公司确认2022年度的成本费用2+0.4+0.02=2.42(亿元)。
1、2020年度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A公司在进行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预提费用1.32亿元(10×10%+0.3+0.0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税前成本追溯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一、A公司在2022年取得发票的4200万元支出,不得追溯至2020年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相应的经济业务应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应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准予追溯扣除的支出,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规发票”的支出。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0年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报建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均不满足“当年实际支出”条件。因此, A公司在2022年取得发票的4200万元支出,不得追溯至2020年扣除。
第二、2020年已经支付但未取得发票的1亿元,可追溯至2020年税前扣除。
对于A公司在2022年取得发票的2亿元,其中,2020年已经支付但未取得发票的1亿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可追溯至2020年税前扣除,剩余1亿元则不进行追溯调整。在追溯扣除1亿元后,该合同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扣除成本费用7亿元。尚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的3亿元,仍然可以预提费用10×10%=1(亿元),企业无须针对预提费用进行调整。
第三、2020年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金额1.32亿元,必须在2022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针对A公司2022年取得合规票据2.42亿元,扣除应追溯至2020年度税前扣除的1亿元,2022年度税前扣除1.42亿元。但是,需对2020年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金额1.32亿元,必须在2022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避免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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