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近期/热点)
作者:高立中 发布时间:2022-11-01 01:53:04 点赞:次

利好消息!
近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出通知
再次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明确,自2022年9月起,江苏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二、延长缓缴期满后的补缴时限
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缓缴到期后,可在2023年12月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前已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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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缓缴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三、优化缓缴经办服务
针对阶段性缓缴具体经办事项,常州经开区将进一步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
常州经开区社保窗口地址:常州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咨询电话:0519-8603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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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字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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