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真实案例(今日/消息)
作者:朱开清 发布时间:2022-11-01 16:16:43 点赞:次
公司无论大小,税收是无法避免的!现如今,办个企业真心不容易,高税负重重地压在老板身上,很多企业的老板不愿意多交税金增加企业成本负担,但又不得不交。也有很多企业老板,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不交或者少交税的目的,甚者不惜铤而走险,去票贩子那里买发票来抵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呢?

【案例1】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
企业将外购物品赠送个人或单位用于市场推广,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企业发生该类业务未按照视同销售流转税的相关规定自行计算缴纳流转税。
如企业外购物品获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视同销售收入为发票金额价税分离后的金额,视同销售成本为发票金额,视同销售成本大于视同销售收入,产生视同销售亏损,因属于未实现的亏损,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同时抵减相应的调整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导致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审定金额比账面金额小,如企业存在广告及业务宣传费需要纳税调增的情况,则该年度广宣费调增金额减少,同时,视同销售收入增加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对于成立初期的企业或者招待费较大、收入较小的企业而言,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限额增加,招待费调增减少。

问题: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是否应考虑到实际的视同销售情况及流转税申报情况?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应视同收入处理,应缴纳增值税,相应的税金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或广告费等费用科目,造成企业费用增加,亏损增加,而视同收入与视同成本形成的销售亏损正好和缴纳增值税金形成的亏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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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政府专项补贴,专款专用
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局一般公共预算1亿元,专项用于燃气电力价格补贴。资金拨付文件规定:"请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入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日内报财政局备案。"
问题:企业2016年取得的财政资金1亿元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政策依据
1.《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