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还会加计抵减吗(1分钟前更新)
作者:房进荣 发布时间:2022-12-25 21:11:12 点赞:次
加计抵减可以两年一起计提吗
当然不可以。企业会计准则都是权责发生制,当期的费用是不能计算到其他期间的[de],那就更不存在加计抵减了。想享受加计抵减这[zhe]项优惠政策,必须满足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或生活[huo]性服务业纳税人的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销[xiao]项税额,可以通过加计抵减进行抵减[jian]进项税额的。
我想了解下商贸型小规模企业有关税收方面的政策
这个最新的,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gui]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nian]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是什么意思“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tai]的新[xin]政[zheng]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yun]许生产、生活性的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jian]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nian]第15号[hao])文规定[ding],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jia]计抵减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shi]际经营[ying]期的销[xiao]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jian]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10月[yue]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deng]记为一般[ban]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ce]。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hou],当年内[nei]不再调整[zheng],以后年度是[shi]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例】新设立的符合条件[jian]的纳税人[ren]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ru]某纳税人2019年4月[yue]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he]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de]加计抵减额。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有[you]没有期限限[xian]制的
政策执行到期[qi]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这里的“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指的是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只要[yao]是[shi]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jia]计抵减额是可以[yi]连续抵减的。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yun]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di]减政策)。财政支持措施(7项):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ce]力度[duo]:加快退税进度[duo],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是什么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e]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ming]确生活性服务业[ye]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gu]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ban]理纳税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shui]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xing]免征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上一年销售额为0怎么办
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上一年销售额声明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zheng]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ji]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基本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you]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shu]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jian]政[zheng]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shui]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什么是加计抵减
2019年3月[yue]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de],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ce]。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是此次[ci]增值税改革出[chu]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shui]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zhi]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gong]告》(财政部[bu]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ce]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de]销售额(经[jing]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shi]际经营期的[de]销售额)符合上述规[gui]定条件[jian]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di]减政策。2019年4月1日[ri]后设立的纳税人。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担任主讲人,对2022年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shu]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详细讲解,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今天我们来学习:纳税人如果[guo]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