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今日/研读)
作者:吴焱旭 发布时间:2023-01-08 14:09:15 点赞:次
税[shui]务首违不罚解释
结合[he]税务行[xing]政执法,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就是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za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suo]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ji]予及时纠正税收[shou]违法行为的机会。税务行政处[chu]罚“首违不罚”事项有10项“首违不罚”的清单有10项内容(具体见下述截图)来自国家税务[wu]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税[shui]务首违不罚以前[qian]年度可以吗
所称对税收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是指[zhi]对[dui]于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neng]够及时纠[jiu]正,未[wei]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wei]法行为,依法免予处[chu]罚。也就是说,并非对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均适用“首违[wei]不罚”。税收行政处罚简[jian]易程序适用条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he]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bing]及[ji]时改正。
税务行政[zheng]处罚的追诉时效
这就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后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可能因超过追究时效不被处罚,而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zhi]前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则必须追究,不追究税务机关就违法。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chu]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yong]一般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shi]。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yi]事不二罚”原则是啥意思_作业帮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shi]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fa]”原则.这[zhe]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wei]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青岛税收行政处罚有何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fa]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de]性[xing]质、情节、社会[hui]危害程度[duo]和违法事实[shi]、证据等因素,选[xuan]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由于国税机关原[yuan]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收违法行[xing]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税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第三[san]十三条[tiao]违法行为[wei]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guo]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guo]轻微并及[ji]时改正的,可以不予[yu]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bu]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如下: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定税务机关在法[fa]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xu]以法定形式实施。包括主体[ti]法,依法,程序[xu]法,形式法等。
哪些情况可以免除税务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de];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hai]后果的,不予行政处[chu]罚。
纳税人未[wei]按[an]规定申报、税务[wu]机关能否分开税种对其进行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bu]得给[ji]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纳税人未按规定[ding]申报多个税[shui]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