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费)
作者:张军动 发布时间:2022-03-23 11:37:29 点赞:次
1.至于当前企业因新建、改扩建而按建筑面积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建设部门收取,从收费渠道、收费依据、标准均与土地出让没有关系。
2.配套费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不得随意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我和税务人员对这两个文件展开了讨论,他们认为文件很明确,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民用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工业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设计用量征收。非住宅项目只收红线外供气设施配套费,需要进行室内供气设施建设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5.第四条凡在济宁市主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条凡在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六条对违章违规建设项目,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应按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6.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擅自改变用途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追缴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一、城市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费),如何做分析
1.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2.第九条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包括宗地内外的土地开发费用。
3.第十条对已享受减免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定建设用途或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综合配套费。
4.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及拆迁安置补助费。十二条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第二条凡在菏泽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7.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市财政。第七条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民用建筑项目。
8.独立建设的商业、办公项目,只征收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进行室内相关设施建设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如果再要求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入计税价格缴纳契税,就好像我买毛坯房(虽然毛坯房也有简单装修),你让我按精装房缴纳契税一样。
9.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补偿费用的关系当前的政策层面上,土地出让金是土地储备中心的收入,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以及各种补偿费用是土地储备成本,是收支两条线下的收支关系,土地出让部门已经支付的,不再需要土地使用权人支付。

二、城市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费),要怎么样评价
1.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市政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监控、隔离护栏、排水、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配套费用于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缴清配套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缴款凭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3.第七条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范围。而征地费用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税务人员听了我的理由后,也就听取了我的意见没有征税。根据这些文件判断,土地出让成本中已经包括了出让土地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热、供气等配套条件的,经市财政、住建、规划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暂不缴纳相应红线内专项配套费,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应当缴纳红线外专项配套费。经过以上查证,其实在熟地供应土地模式下,企业为取得土地仅需支付土地出让金,不需支付土地出让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补偿费用,后期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支付的,不属于与土地受让相关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