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管理办法)
作者:冯阳 发布时间:2022-03-24 22:36:38 点赞:次
1.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要根据车船税管理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既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又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征管规定。
3.收集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的基础信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号码、联系地址、车船的牌照号、车船类别、载客汽车排气量等。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4.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5.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对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车船,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这些信息。
6.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丰船税税源的摸底工作,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获得的车船信息资料。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以下情形除外: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缴纳;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7.第四条汽车拖车的税额,按照载重汽车税额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的税额,按机动车载重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轮按每马力折合零点五吨计算净吨位。
8.对代收代缴的责任、税款的解缴方式、信息的传递及手续费的支付等事宜必须做出明确规定。第五条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税。
9.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要及时解答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一、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管理办法),怎样去简析
1.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明确扣缴责任,加强辅导和管理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代收代缴规定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4.第十一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5.要建立和完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通过车船税的征收数据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的车船保有量数据的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6.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7.第四条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8.第七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9.第六条企业及应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车船,应由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10.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管理办法),要怎么样阐述
1.摸清税源状况,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掌握的车船信息资料,摸清本地区车船的税源状况。车船税实施办法应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2.第二条凡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3.外省市在我省营运的车船,应在经营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4.第八条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5.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上半年的税款于三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的税款于九月份征收入库。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使他们熟悉车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与相关的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的方式和程序。
6.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第十一条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7.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与税额见附表。要主动与当地保监部门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特点和有关规定,以确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