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挂失(发票丢失说明)
作者:陈非 发布时间:2022-03-25 01:01:10 点赞:次
1.如果销售方地区还要求开具《证明单》,购买方地区不需要的,如果出现发票丢失情况,那就很简单了,购买方地区税务局认可使用复印件勾选、入账,外省销售方也省事,不需要再麻烦去开具《证明单》了。
2.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点击[新增信息],打开新增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页面。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4.若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1份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丢失不同类型的发票具体处理方法可参考:(1括号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情况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情况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可通过勾选、扫描等方式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5.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妙招2发票跨月丢失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6.当报告类型代码为丢失或被盗时,缴销类型只可选择空白发票丢失被盗、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三种;当报告类型代码为损毁时,缴销类型只可选择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损毁一种。

一、发票挂失(发票丢失说明),如何做解答
1.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发票丢失并不符合作废条件,所以不可以直接作废。根据纳税人所选缴销类型带出可选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3.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时,税务机关会提示纳税人发票挂失后需要票据入账的处理手续。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5.点击[下一步]按钮,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事项提交至税务机关。
6.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
7.挂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8.如提交后发现信息有误,可在税务机关尚未受理时点击[撤回]按钮,进行撤回操作后可重新修改提交。

二、发票挂失(发票丢失说明),怎么才能概述
1.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挂失、处罚、登报、抄报税证明等等,反正要折腾够。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有时候和发票不轻易间。
3.按照国税发(2006括号156号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公告2014年19号文。
4.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妙招1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3括号丢失红字发票丢失红字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后续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操作。
5.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6.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7.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