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
作者:孔木全 发布时间:2022-03-25 06:02:21 点赞:次
1.《规程》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分别梳理现行政策和征管规定,使各级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更加全面、清晰、一致地掌握耕地占用税政策要求和征管措施,促进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第二十二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减免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本省范围内跨市、县占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应税土地所在地市、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省地税机关确定。《规程》突出信息管税要求,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提炼了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促使各地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积极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对属于不征税情形占地的后续管理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4.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5.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应税土地建设自用住宅。
6.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7.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耕地占用税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8.报备的具体资料由省地税机关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证明材料的具体样式由省地税机关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一、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如何去领悟
1.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四十一条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
3.《规程》明确了耕地占用税不征税管理要求、预征要求、减免税管理方式、复垦退税认定标准等内容,修订了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完善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废止。
4.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5.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受减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6.链接:相关政策解读网站纠错第三十四条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形之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1.第四十一条[条款废止]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八条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申报表(见附件),各地不得自行减少项目。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2.第二十二条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形之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其他风险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第三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4.第四十二条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第七条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5.第四章申报征收管理第二十五条耕地占用税原则上由纳税人向应税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地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