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公告送达的文书(不能公告送达的情形)
作者:朱雨 发布时间:2022-03-25 07:43:13 点赞:次
1.法官不管是采取张贴公告还是报纸公告,在案卷中必须反映公告送达的情况以及经过,公告送达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2.由于对报纸的选择不尽科学,受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概率几乎为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未签收,导致行政执法文书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行政执法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期。税务文书送达是税务文书生效的前提,是税务行政诉讼的重要书证,有效送达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3.由于这关乎公告送达的期限计算,若采取自由裁量,可能会使税务机关作出有利于自身的期限计算方式,而在当前实践中,送达在税务行政程序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尚存在模糊地带,较易引发执法风险。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有关税务文书送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中,对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沿用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与民事诉讼法大不相同。

一、不能公告送达的文书(不能公告送达的情形),如何做解读
1.这有利于保障被送达人及时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送达是行政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在税务行政程序中也不例外。
2.笔者认为应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尤其要增强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确定性。为降低税务文书送达的风险,还需明确送达的终结形式,完善有关制度。
3.对公告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均未涉及。税务文书送达不能完全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增加了浙江政务服务网和门户网站的公告送达途径。根据行政高效原则,在税务文书产生的3日内予以公告。
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公告送达满30日,这里的30日是否包含公告当日没有明确,附则中关于期间的计算问题中也没有对应的条款。这无疑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难度,在公告送达的选择上慎之又慎。
6.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的适用上无须考虑受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视为送达的期间也只有30日,远低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在选择报纸时应考虑受送达人可能出现的区域,然后对公告报纸进行针对性的选择,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

二、不能公告送达的文书(不能公告送达的情形),如何去回答
1.第二种公告方式是在报纸、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而通过查封被告银行账号或者其它财产来执行被告的财产。
2.以责令限改通知书为例,《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税务部门在计算公告期间时,可借鉴此条规定,从公告的次日开始计算30天的时间,这有利于体现税法充分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原则。
3.税务机关应当将公告送达作为送达的终结形式。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笔者认为如果作为一般法的民事诉讼法与作为特别法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生冲突。
4.根据行政行为高效的原则,税务文书送达也要具备高效性。登报公告送达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徐迪佳送达是税务文书生效的前提,公告送达是税务文书送达的重要形式。
5.2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实践中,公告送达并不常用。适用依据存在困惑,无法把控风险点。
6.《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邮寄地址为受送达人与行政机关确认的地址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收到邮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