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补贴个税问题(差旅补贴的税务规定)
作者:刘远宁 发布时间:2022-03-25 15:07:00 点赞:次
1.公司员工合计少扣缴个税2万元,要求企业立即补扣,并加收滞纳金、处50%即1万元罚款。
2.这是税务局以核定的方式扣大家的钱,而不是公司所扣。税务认为合理的补贴标准为每天50元。
3.并非所有补贴都是要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是明确的不征个税的补贴之一。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商业活动常规,并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是怎样的首先明确第一点,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
4.税务人员检查时认为,此200元的标准太高,不符合商业活动常规,虽然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税务认为如此高的补贴有避税的嫌疑。就算对税务的核定结果不认同,也与公司无关。
5.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可以,罚款是错误的。税务只能对企业的标准作合理性断定,并行使自己的核定权。
6.如果员工不认可税务的认定,由员工自行决定去复议,只是我们需要明白,在征税问题上,税务的权力是很大的,税企就算对标准高低的意见达不成一致,税务也有权按其认定征税。税务核定补税,是行使核定权的结果。
7.公司只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重新计算并补扣个税即可,税款的承担者是员工个人。
8.员工出差一天补贴金额甚至高于其一天的工资,这就是明显的不具合理性。

一、差旅费补贴个税问题(差旅补贴的税务规定),怎样解析
1.200元每天的差旅补贴是公司的合法制度,差旅补贴不征个税是税收政策,在税务机关正式下达核定的补税结论之前,公司计算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的,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是正确的。超过部分每天150元的补贴。会计在对外支付时,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制度本身就是差旅费合理性的证据。
2.税务的核定的是差旅费津贴在计算个税时金额不合理,并不能证明公司的差旅费制度与实际发放是虚假的。标准的经营情况下,企业支付差旅费津贴,必然依据经过测算的标准执行,既保障职工的利益,也求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首先要明白的是,税务的核定权只是征税的权力。仅是现在税务行使核定权的结果,滞纳金只能从税务要求补税后限定的纳税时间开始计算,如果纳税人及时补了税款,则不会产生滞纳金。公司一直以来按每天200元的标准为出差员工发放差旅费津贴并未扣缴个税,此标准也是公司自己的制度标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会计按制度进行差旅费的报销和支付。
4.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自主经营权不受影响。如果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认定,则由税务机关行使其核定的权力。
5.其次要明白的是,当税务计算少缴个税金额时,必须把相关应补个税的补贴并入发生月度的工资,分别计算当月应补的个人所得税,汇总后才成为个人应补的个税。

二、差旅费补贴个税问题(差旅补贴的税务规定),怎么去综述
1.涉税水平高的读者,就可以完全明白后文的内容了,后文只是详细阐述。
2.差旅津贴是一项据实发生的补贴开支,只要税法不对其提出标准的要求,则不存在标准的问题,一切必须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如果实际发生的金额不合理,税务机关也有调整的权力。
3.纳税人如果对税务的核定有异议,可以按规定进行复议甚至诉讼。这一般会形成公司自己的差旅费标准制度。
4.由于税务核定之前,会计按公司制度与税法规定扣缴个税是正确的,所以当初并不存在少缴税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税务人员如果不认可公司制度中差旅费标准的合理性。会计应该放心,就算有风险也与自己无关。
6.当会计按公司制度计算差旅费津贴时,就肯定不会存在少缴税的问题,而只会存在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问题。
7.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务机关在此事上的态度:他们对合理的差旅费标准,有一个自己的底线,当税企双方的标准差异过大,税务就会倾向于行使调整的权力了。通过以上案例,可以进一步看出,税务的检查处理仿佛与公司没有关系。这个补税与公司无关,公司可能要继续维持与税务的和谐关系,不愿意轻易与税务进行复议之类的争议。
8.当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具体金额的合理性产生争议时,纳税人应该提供自己的合理性依据。
9.公司可以进行申辩,由税务来作最终的决定,并不涉及滞纳金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