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所得税)
作者:吴继菊 发布时间:2022-03-25 20:37:41 点赞:次
1.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
2.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二条第三款中以下表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4.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5.十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本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追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一、国税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所得税),要怎么评判
1.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提供情况的时限上,本公告第十二条沿用了原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附件: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17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称本公告)。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2.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该规定改变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的规定,不再以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作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税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所得税),要怎么样表达
1.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3.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八条第二款。
4.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如果应源泉扣缴税款由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缴纳,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项和第项规定,应当分别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两种情形,相应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或主管税务机关做出限期缴纳税款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外汇折算。
5.基于这些规定,鉴于股息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派发给股东的,不应计入扣缴义务人的成本、费用,不会发生到期应支付情形,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税的股息所得,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