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债资比例(关联方债资比)
作者:姜坤 发布时间:2022-03-26 10:24:34 点赞:次
1.该日资企业因关联性借贷资本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而被陕西省国税局认定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局不能要求合伙企业对超过债资比2:1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调整。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第合伙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另有规定。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股本);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4.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债资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不是绝对的,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能提供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资料证明,则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限制,也就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
5.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来执行的。

一、关联企业债资比例(关联方债资比),如何快速阐明
1.执行的争议关联方借款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项目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六条中没有作特别规定。
4.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并没有对借款利息支出提出不能超过债资比2:1的限制。

二、关联企业债资比例(关联方债资比),怎么才能评判
1.子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盈利。《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虽然该条款已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是承接文件,基本原则一脉相承,且可以从中看出立法者意图,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也不受关联债资比的限制。
2.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3.2021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20年个税年度汇算从2021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4.首先要确定的是,假如在本题中,母公司既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优惠,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则肯定不能扣除。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对借款利息支出并没有债资比的限制。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透明体,合伙人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对按合伙协议确定归属于自身的所得,由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法人合伙人并入年度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6.(《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1997〕4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