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作者:马新康 发布时间:2022-03-26 22:48:05 点赞:次
1.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各市科技局要主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小组复核。
3.企业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
5.第九条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当年起有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度,期满须重新申请认定。

一、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怎样做评析
1.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39号)废止。工作要求省科技厅受理各市科技局报送的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各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连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须加盖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公章)、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数据光盘。
3.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不申请认定或认定不通过的,其资格自动失效。
4.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说明: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相关部门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5.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技局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出具相关的证明。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如何开始简谈
1.具体申报时限及相关要求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2.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4.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5.送至安徽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1号科创中心905室)。认定小组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