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网上申报(苏州国税网上办税系统)
作者:李学刚 发布时间:2022-03-27 06:25:02 点赞: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2.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3.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一、苏州地税网上申报(苏州国税网上办税系统),怎么才能讲解
1.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5日挂牌。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承继。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特服号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二、苏州地税网上申报(苏州国税网上办税系统),如何才能评价
1.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2.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3.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