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预缴与开票时间(建筑服务什么时候需要预缴税款)
作者:诸鸿 发布时间:2022-03-27 09:50:04 点赞:次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未履行预交义务,6个月内应该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缴纳,超过6个月的要接受《征管法》处罚。
2.税法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依据: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4.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5.施工企业都是垫资施工的,就是垫钱去交税,会影响施工企业的资金流,理论上是不会交税的。
6.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7.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一、建筑预缴与开票时间(建筑服务什么时候需要预缴税款),如何才能表明
1.后面一句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个凭据就是工程计量确认单,虽然没收到500万,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是要交税的。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后面一句话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我们得到工程计量确认单1000万,业主拖欠了500万,如果500万在计量确认单里面写清楚了,业主拖欠你的工程款,未来给你的时间,你就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标明的未来业主付给你的时间来交税、开票。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把其中建筑劳务分包给丙公司。
5.企业交不交税,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有关系,跟开不开票无关。一般会写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言下之意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以业主付钱的时间为准。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建筑预缴与开票时间(建筑服务什么时候需要预缴税款),怎样做举例
1.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税率、征收率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征收率:3%差额开票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并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全额开票,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2.报验管理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由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当地地税机关规定,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其他行政性基金,并取得完税凭证。2019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预收款51500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000元。
4.注意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