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专票作废发票丢失怎么办)
作者:罗正培 发布时间:2022-03-28 03:40:23 点赞:次
1.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3.税务登记代码;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括号。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一、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专票作废发票丢失怎么办),如何才能回复
1.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2.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4.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5.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专票作废发票丢失怎么办),怎样去了解
1.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开具时发现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4.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5.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