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0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汇算清缴)
作者:吴泽生 发布时间:2022-03-28 04:10:05 点赞:次
1.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相关栏次。该企业2019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填入本表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3.企业可于2019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4.只是提到减免增值税,无提到减免公司所得税。企业可按照查实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0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汇算清缴),如何开始陈述
1.以1个季度为纳税时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公司或非公司性单位,可按照《通知》限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企业2019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
2.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小规模纳税人0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汇算清缴),如何才能简述
1.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2.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提出申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没有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符合第22号令第四条的两项规定,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