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税率(食用油税率)
作者:解子琪 发布时间:2022-03-29 00:06:34 点赞:次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不适用食用植物油的范围薄荷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不能适用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
2.后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将税率调整为9%。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亚麻油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

一、食用植物油税率(食用油税率),怎样去论述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核桃油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棕榈油、棉籽油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六条第项茴油、毛椰子油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
2.文件附件1第二条明确,食用植物油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自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食用植物油税率(食用油税率),怎样才能解释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第一条肉桂油、桉油、香茅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
2.收率征收增值税。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
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皂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牡丹籽油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
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橄榄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9%。